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
典當行可以經營的業務
(一)動產質押典當業務;
(二)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
(三)房地產(外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)抵押典當業務
(四)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
(五)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;
(六)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。
典當行不得經營業務
(一)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、寄售
(二)動產抵押業務;
(三)集資、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;
(四)發放信用貸款;
(五)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。
典當行不得收當財物
(一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
(二)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;
(三)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
(四)管制刀具,槍支、彈藥,軍、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和器械;
(五)國家機關公文、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;
(六)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;
(七)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;
(八)法律、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。
典當行不得有行為
(一)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;
(二)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;
(三)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;
(四)對外投資。
(五)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、專營、專賣物品,須經有關部門批準。